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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 康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因此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
【以案說法】
案例一:
2020年9月,王某與李某(女)登記結婚。王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給付李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法院判決: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案列二: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法院判決: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第一、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第二、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第三、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第四、婚約財產糾紛中,接收彩禮的婚約方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近期,為“推進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也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律師簡介
楊康律師,現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律專業知識扎實,工作盡職盡責。專注于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繼承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等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等。作為一名律師的辦案宗旨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爭取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律所介紹
云南時希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致力于“專業化、規范化、精英化、規?;钡陌l展路線,不斷提升全所律師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秉承“優質、高效、專業、共贏”的服務宗旨,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竭誠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優質、滿意、專業的法律服務。時希所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法律進社區、送法下鄉、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動。2022年度,時希所榮獲麗江市市級文明單位;2022年度掛牌成立“玉龍縣僑務法律服務站”。
節目制作、新媒體編輯:徐 蕾
責任編輯:白萬朝
(發稿編輯:廣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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